关于给农民“国民待遇”的法学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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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刃韧[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出  处:《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6期1-15,39,共16页Pacific Journal

摘  要:导致中国农民长期受歧视的制度性基础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结构没有根本改变,而且又出现了农民因身份而受歧视的两个突出现象:一是因违法征地造成大批"三无"失地农民;二是在城市里农民工备受歧视。给农民"国民待遇"是中国政府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为此必须切实采取下列两项对策:一是确保村民会议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决策主体;二是中国农民工的权利不应低于国际迁徙工人的权利。

关 键 词:中国农民 不歧视原则 国民待遇 二元社会结构 失地农民 农民工 

分 类 号:F32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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