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地点的税收筹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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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璇[1] 李杰[1] 

机构地区:[1]四川省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年第6期60-60,共1页

摘  要:一、注册地点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动机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动机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为纳税地点。”所以纳税人可以将其动机注册地点设立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如果其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同,为避免出现双重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则可以咨询有关部门,了解自己以后若干年大致的税收负担,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低税负的地方为经营地与注册地。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地点 税收筹划 注册地 税收管辖权 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 企业动机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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