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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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世钦[1] 潘小江[1] 石维斌[2] 

机构地区:[1]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172-175,共4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法律问题研究》(05BFX033)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障环境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诉讼法领域。以起诉权的主体为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二是社会主导型模式。前者主要是指以检察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的模式;后者则指以公民个人或社团为主体提起诉讼的模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应当是渐进式的,先实行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即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立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使起诉权;最终建立起社会主导型模式,即以普通公民和环保社团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主导、以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辅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

关 键 词:环境权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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