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的债权不得计提坏账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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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武 

出  处:《税收征纳》2009年第6期16-16,共1页

摘  要:2006年9月.某矿业集团煤业公司因当时资金紧张.遂与工商银行和某发电厂签订了一份贴现协议.即煤业公司以发电厂满一年后应支付的原煤货款5200万元的应收债权向工商银行贴现取得现款4300万元。根据贴现协议的规定,一年后,不论发电厂能否按时向工商银行支付5200万元的原煤货款.工商银行均不得再向煤业公司索要任何款项.而只能向发电厂追要原煤货款5200万元。

关 键 词:应收债权 坏账准备金 风险转移 工商银行 计提 发电厂 资金紧张 矿业集团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32.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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