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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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胜虎 

机构地区:[1]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09年第3期63-64,共2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采纳了该制度,对解决我国现有的“一房二卖”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但对如此重要的制度《物权法》仅用一个法条规定它,势必难以求全,顾此失彼。本文拟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条件和效力等基本问题出发,对我国现行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一个较为完整的解读和建议。

关 键 词:预告登记 不动产 物权行为 请求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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