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行为的比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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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桂英[1] 易华[2]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 [2]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培训中心

出  处:《商情》2009年第4期187-187,共1页

摘  要:界定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范围应与立法的目的一致,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下,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应界定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行为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使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处罚。通过片面陈述真实的事实而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和对竞争秩序的危害性,应通过法律修改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

关 键 词:商业诋毁 不正当竞争 虚假信息 商誉 

分 类 号:F270[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29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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