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被害人应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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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海娟[1] 王文岩[1] 

机构地区:[1]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9年第3期27-28,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笔者认为,刑事撤案不告知被害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不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护。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经济利益和身心健康都可能受到很大的伤害,而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又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关 键 词:被害人 撤案 知情权 刑事诉讼法 犯罪行为 身心健康 经济利益 利害关系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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