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探讨及其制度构建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聪[1] 程武[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群文天地》2009年第6期112-113,116,共3页

摘  要:一、应当坚持赋予我国业主大会法人资格 (一)赋予业主大会法人资格是维护业主权利的必然要求在一般的民事活动领域中,“当事人主义”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一般原则,本来无可厚非。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社区实际生活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仅仅靠单个业主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如在面对开发商时。此时,弱势群体一方的业主与强势主体一方的开发商之间在诉讼法上是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关系。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形式集合全体业主的力量保护弱势群体,就会导致弱势群体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

关 键 词:业主大会 制度构建 法律地位 当事人主义 民事法律关系 弱势群体 法人资格 业主权利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99.233.3[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