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合法性”探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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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祁占勇[1] 

机构地区:[1]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出  处:《江苏高教》2009年第4期50-52,共3页Jiangsu Higher Education

基  金:2007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大学制度的法律重构"(项目编号:07K004Z)

摘  要:高校的法律地位是指高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地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赋予公立高校公务法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随着近年来高校诉讼案的增加,高校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因此而逐渐得以明晰,形成了事业单位法人、公法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三部门等不同观点。事实上,我国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具有三重身份: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

关 键 词:公立高校 法律地位 公务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 

分 类 号:G645[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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