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问题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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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义祖[1] 张少林 吕颢[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7期156-160,F0003,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切实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现象而在近期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它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加强对自侦案件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具有重要的意义。现有人员素质、力量、思想观念、办案制度、工作机制等还存在与之不相适应的地方,应当强化对自侦案件监督的观念,坚持下级服从上级、法制化、保障司法公正和简便易行等原则。为保障该项检察改革的顺利实施,应当充实调整相关办案力量、统一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模式、建立不捕案件异议制度、改革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建立统一指导协调的职务犯罪侦查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关 键 词:自侦案件 决定逮捕权 上提一级 检察改革 

分 类 号:DF7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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