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的终局性——以民诉法修改对内地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影响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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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燕[1,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51-56,共6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判决的终局性是该判决在内国其他法域获得认可和执行的前提基础。随着香港和内地经贸往来逐渐频繁,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两地间的民商事判决若得不到相互承认和执行,不但此前进行的所有诉讼程序变得毫无意义,而且对两地经贸往来的发展也将构成障碍。然而,内地与香港关于判决终局性的理解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无疑将引起对内地判决终局性认定和把握的新一轮冲击。因此,有必要通过分析新民诉法对判决终局性认定的影响,进一步探索协调两地有关判决终局性认定差异的法律途径,完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

关 键 词:判决认可和执行 终局性审判 区际司法协助 内地 香港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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