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先民事后刑事诉讼原则确立的必要性——从农民工受到人身侵害后获赔困难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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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涌[1] 

机构地区:[1]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09年第1期109-110,共2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对于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重要价值,但其效力的过度扩张严重损害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背离了现代诉讼的民主与公正价值。特别是在弱势群体像农民工受到刑事侵害后,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甚至连医治人身损害的钱也不能及时获得,很明显这是不公正的。所以,在特定条件下,我国可以适用先民后刑原则来审理案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代是很有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先民后刑 先刑后民 农民工 

分 类 号:F323.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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