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实报实销”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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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丹红[1] 

机构地区:[1]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09年第13期37-38,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做兼职律师初期曾经代理过一个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杨某因公司职员未经其允许离职而向该职员索要赔偿,并在拿到5000元的赔偿后,写下协议和收据。结果,杨某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拘留,继而逮捕,从元月羁押到年底。当案件开庭时,被长期关押的被告人已经没有毅力再承受看守所的生活,主动要求律师放弃准备的无罪辩护,作了认罪答辩。法官倒也干脆,三言两语之下即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扣除未决羁押的时间,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一个星期后即重获自由了。

关 键 词:刑罚 刑事案件 兼职律师 公司职员 未决羁押 犯罪嫌疑人 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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