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附条件的提存公证申请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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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家祚[1] 

机构地区:[1]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09年第7期54-54,共1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2003年,甲乙签订了房屋定金合同,约定甲以25万元购买乙的房屋一套,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这一定金合同在随后的法院判决中被认为已具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为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将购房款付清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交房手续。后乙方又提出如欲过户,要重新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全部房款。而乙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原定金合同的违约条款及税费承担条款进行了不利于甲方的重大修改,甲方拒付房款、拒签该份合同。随后.甲方将乙方诉诸法院,要求乙履行定金合同。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甲方负有支付房款的先履行义务。故以乙方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为由驳回了甲方的诉讼请求。

关 键 词:提存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 附条件 定金合同 法院判决 后履行抗辩权 违约责任 产权过户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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