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的几个疑难问题分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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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明[1]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173-175,共3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YG01

摘  要:刑法第七修正案规定了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里面涉及到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本罪中组织领导行为与传统的组织领导行为有差异,要对传统的组织领导行为进行限缩性解释。罪名宜确定为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适用本罪要符合修正案中的三个条件,即是否以交纳一定费用作为加入资格、是否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和是否是"金字塔层级"等三个条件,以此作为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对情节轻重的把握应综合考虑网络营销层级的高低和人员数量、传销手段的危害性和涉案金额的大小等因素。

关 键 词:组织领导 传销罪 刑法 

分 类 号:F72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C933[经济管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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