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授权第三人规范——兼论违反《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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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关淑芳[1] 王轶[2]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9年第8期29-32,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从裁判规范的角度考察,一项完全法条应当同时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项内容。就此而言,该款规定属于不完全法条,因为其并未指示裁判者一旦开发商在没有“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情况下,就将车位、车库出售、赠与或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应当如何协调业主、开发商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关 键 词:《物权法》 法律效果 第三人 违反 授权 民事主体 构成要件 利益关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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