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制度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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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世光[1] 

机构地区:[1]沈阳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110044

出  处:《经济纵横》2009年第7期85-87,共3页Economic Review Journal

摘  要: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部分要约的收购人从要约收购开始即意欲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全面要约的收购人从要约收购开始即意欲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一般来说,部分要约是以继续保持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全面要约是以目标公司退市为目的。全面要约为的是兼并目标公司,部分要约为的是取得目标公司的相对控制权。不是所有的要约收购都适用于部分要约,部分要约只适用于协议收购触发要约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触发要约收购两种情形。但随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的稀释,部分要约收购必会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部分要约 收购制度 

分 类 号:F279.23[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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