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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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波林 

出  处:《知识产权》1998年第4期31-32,共2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于1991年6月1日生效。该法不仅规定了对作者的保护,也规定了对表演者的保护。根据该法实施条例第46条,外国表演者对其在我国境内的表演,也同我国表演者一样享有该法赋予的权利。本文拟结合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对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的权利作一简略分析,以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邻接权保护制度。 一。

关 键 词:中国 著作权法 表演者 精神权利 经济权利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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