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犯罪对象纳入犯罪客体之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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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威[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2期9-11,3,共4页Journal of Dehong Teachers College

摘  要: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历来被刑法学界认定为一个固定的模式,即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辩证关系。但是,在考虑犯罪要件构成时却从来不给犯罪对象一线机会而坚决地维护犯罪客体的核心地位。然而,在对“犯罪客体”进行定义的学说中也出现了不少争议。笔者在无心动摇犯罪客体要件地位的前提下欲对犯罪客体概念作个补充,并以此为契机将犯罪对象纳入犯罪客体。

关 键 词: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犯罪构成 犯罪性质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3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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