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宅商用法律制度——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0条、第11条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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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丙万[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11-19,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住宅商用现象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具有密切联系,在维护广大业主居住利益的前提下,应当赋予部分业主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自由。准确界定和判断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并通过合理方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是减少和预防争议的有效手段。对住宅商用审批的核心内容在于是否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而不在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后者备案即可。如果住宅商用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全部或部分同意,利害关系业主可通过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获得救济。

关 键 词:住宅商用 建筑物区分有所权 居住利益 利害关系业主 同意 审批登记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TU2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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