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业主权益的保护——兼论我国业主撤销权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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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焕国[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27-33,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司法部200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物业管理法与和谐社区的构建"(批准号:07SFB302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管理实行多数决原则,这就决定了少数业主权益需要特别的保护机制予以救济。我国宜采取"事前同意+事后补救"的保护范式,在判断是否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时采用合理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业主撤销权行使条件还有不足和模糊之处,应予修正或完善。

关 键 词:少数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撤销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99.23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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