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失灵——以工会为例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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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敖双红[1] 王龙飞[2]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2]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69-76,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问题研究"(编号:07CFX014)的阶段成果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三分为国家、经济组织与公民的社会结构的形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重叠的结社自由已成为宪法领域的最重要权利,平衡政府与市场的第三部门即是公民自由结社的产物。不过,第三部门作用失灵也明显地表现出来,典型的是我国工会既缺乏其应有的独立性,也缺少实际行动,与多元化市场经济主体以及相关国际法规定不相适应。健全第三部门立法,建立完整的权利体系与完善的民主制度,工会才能真正从权力与利益中走出来,与第一、第二部门形成良好的合作互补关系。

关 键 词:第三部门 工会 结社 失灵 

分 类 号:D412.67[政治法律—政治学] C916[政治法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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