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新债法时效制度变革及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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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怡芳[1] 王晓丽[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1

出  处:《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30-34,共5页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德国《新债法现代化法》中关于时效制度的重大改革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对我国民法典草案时效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借鉴德国时效制度立法,完善现行时效制度的以下领域:适当延长普通消灭时效期间;调整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相关规定;尊重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精神,禁止法院主动适用时效制度;科学准确地阐释时效的相关概念,弃用"诉讼时效"概念而回归"消灭时效"的科学提法。

关 键 词:德国新债法 时效 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1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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