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故事的著作权法保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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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牟延林[1,2] 张磊[3] 

机构地区:[1]重庆文理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 [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3]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江汉论坛》2009年第8期123-126,共4页

基  金: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下的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重庆为例"(编号SS08-A-19)的部分成果;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软科学项目"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研究"(编号KJ0812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间故事作为在中华民族中普遍存在的、承载民族精神价值的作品,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范畴能使其获得良好的保护。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故事首先须明确权利主体,即系统搜集整理民间故事的人、表演民间故事的人和对民间故事进行再创作的人可以成为主体,应排除国家、传承人等作为主体的资格。同时还须确定其权利客体,由于民间故事确有不同于其他艺术形式的特点和生命力,因此并非所有包含民间故事的作品都属于该客体,只有符合民间故事内涵和形式的作品才能作为客体独立地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间故事 著作权法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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