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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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飞[1] 贾楠[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出  处:《理论界》2009年第8期83-86,共4页Theory Horizon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然而围绕该罪的争论始终没有结束。本罪罪名的确定存在着范畴认识不清的困惑,应定为"背信处分财产罪"。本罪可以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也可以由监事、独立董事等监管人员实施,还可以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在犯罪的认定上,应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义务可比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可比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结果可比性多项参照数据综合认定。

关 键 词:信赖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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