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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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志刚[1] 

机构地区:[1]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广州5108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16期36-37,共2页

摘  要:新《律师法》的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里程碑,但由于该法对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规定得过于原则简单,与三大诉讼法,尤其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甚至相悖,直接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权仍得不到保障,甚至被架空。从维护我国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规范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刻不容缓。

关 键 词:牵师 调查取证权 规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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