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定性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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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春宇[1] 刘中发[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8期48-56,共9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合法的占有,本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他人的合法占有权,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侵害了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为了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非法占有目的本质应当是犯罪目的,而不是犯罪动机。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公权力对财物的占有是合法的占有时,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行为不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关 键 词:法益 非法占有目的 自救行为 违法阻却事由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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