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信息伦理与和谐信息社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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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爱华[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科学技术伦理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96

出  处:《重庆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91-93,共3页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科技;伦理与艺术"项目(批准号:08JA720004)

摘  要: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在带给人类社会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巨、太变化与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信息伦理问题。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构建信息伦理规范体系,对于提高信息处理活动主体的信息法律意识和信息道德自律精神、构建和谐信息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和谐信息社会 信息伦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道德自律精神 生活方式 人类社会 信息技术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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