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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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树军[1] 黄志洁[1] 

机构地区:[1]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出  处:《金色年华(下)》2009年第10期176-177,共2页Golden Times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房屋销售制度——房屋预售。它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建成时,就把楼宇分成各个单位(以图纸标明)来预售给客户,此时先预收首期付款,建筑期中再收一部分,待楼字峻工并可以交付过户时再由购房人交足剩余部分的款项。相对于一般的现房买卖,也称之为期房买卖。对此制度《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作了一般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除此之外,对此制度的法律调整主要就是依靠各地的地方法规了。作为一种新兴制度,因立法规定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欠缺,在房屋预售中有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不清。笔者试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基本法理,参考境外先进经验,对以下基本问题略作理论探讨。

关 键 词:房屋 房屋预售 制度 

分 类 号:F299.2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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