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租赁权物权化及其公示模式选择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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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周炳[1] 

机构地区:[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183-187,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规定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实现对物的支配。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租赁权与物权在对物的支配利益上会产生冲突,故对租赁权应予公示,其公示模式或采取登记对抗,或采取占有对抗。从我国租赁权的现状出发,应采取占有对抗的模式。

关 键 词:租赁权 物权化 登记对抗 占有对抗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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