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薛佐文[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7期110-115,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法律必须解释方能适用,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法官为了让自己的判决使当事人所接受,必须在判决中予以充分的解释和论述,以证明其判决的理由是正当的,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进行法律解释是其当然的职权和必为的职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体制与实践经常发生冲突,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制度的设计与司法本身的属性相背。笔者认为:法律的公正在于实现,而法律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法律解释技术,司法是法律实现的关键,而司法权的行使离不开法官,因此,法官的法律解释权限应当通过制度予以保障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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