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法律解释中的权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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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佐文[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7期110-115,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法律必须解释方能适用,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法官为了让自己的判决使当事人所接受,必须在判决中予以充分的解释和论述,以证明其判决的理由是正当的,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进行法律解释是其当然的职权和必为的职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体制与实践经常发生冲突,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制度的设计与司法本身的属性相背。笔者认为:法律的公正在于实现,而法律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法律解释技术,司法是法律实现的关键,而司法权的行使离不开法官,因此,法官的法律解释权限应当通过制度予以保障和规制。

关 键 词:法律解释 裁决理由 司法属性 

分 类 号:DF7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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