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头丸所致精神障碍责任能力评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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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淑美[1] 

机构地区:[1]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辽宁沈阳110168

出  处:《中国民康医学》2009年第17期2104-2104,共1页Medical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Health

摘  要:目的:以我们所遇摇头丸所致精神障碍发生涉案行为鉴定案例为引,将我们对其责任能力的评定的看法奉诸同仁评析。方法:对滥用"摇头丸",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精神活性物质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被鉴定人20例做责任能力判定。结果:4例为限定责任能力,16例为完全责任能力。结论:对吸毒者发生危害行为的责任能力评定,应当是完全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操作标准是看其危害行为发生的当时是否存在精神病理症状,以及这些症状与其行为的关系。

关 键 词:摇头丸 精神障碍 责任能力 

分 类 号:R749.61[医药卫生—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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