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果——以对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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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永强[1] 王建东[1] 

机构地区:[1]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36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72-76,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不得转让,该规定指向处分行为,它限制了抵押人的处分权,但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相对无效。在未登记的抵押权中,若交易第三人善意,则可无负担地取得所有权。经登记的抵押权,第三人则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可能。

关 键 词:抵押权 转让 处分行为 交易安全 抵押物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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