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与特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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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以善[1] 相锋[2] 房涛[3] 

机构地区:[1]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神经内科,北京100088 [2]北京军区总医院护理部 [3]军事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

出  处:《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9年第9期608-609,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Hospital Administration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规定提出了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三条基本途径,即自行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可见行政调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基本途径之一。

关 键 词: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调解 协商解决 民事诉讼 医患双方 责任争议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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