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根据与幅度分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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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立[1] 胡剑波[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3 [2]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浙江温州325035

出  处:《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114-120,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减轻处罚的根据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政策,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取决于行为侵害的法益和行为人的罪过,也取决于行为的常发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程度、民众的法感情等因素。"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根据于法有据、于理相合,因而是正当的。对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区别对待:有与免除处罚并列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对行为人减轻处罚不能加以限制;反之,应加以限制。"许霆案"因无与免除处罚并列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因而审判机关对"许霆案"的减轻处罚幅度过大。

关 键 词:刑法 社会危害性 刑事政策 减轻处罚的根据 减轻处罚的幅度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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