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新《律师法》推进基层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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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凯平 刘萍 

机构地区:[1]湖南攸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09年第9期23-26,共4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律师制度的健全与否,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旨在建立具有现代诉讼理念的科学和新型控辩关系的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施行,一方面它强化了律师的人身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另一方面也将控辩对抗提前至侦查阶段,形成控辩平衡的诉讼关系。扩张的律师权利和控辩平衡的诉讼关系必然会给基层检察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面对挑战,很多基层检察院都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为由拒绝贯彻实施新《律师法》,主张《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基层检察院可以不贯彻实施新《律师法》。

关 键 词:《律师法》 基层检察工作 《刑事诉讼法》 基层检察院 诉讼理念 控辩平衡 律师权利 调查取证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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