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阅卷权不容忽视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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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列阳[1] 张志勇[1] 

机构地区:[1]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09年第9期27-28,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一审庭审前是否可以将依法复制的案卷材料直接提供给被告人阅览的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界分歧很大。律师普遍认为。律师在一审前可以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被告人阅览:而检察机关则认为,律师不能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被告人阅览,情节严重的将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审判机关对此做法不置可否。笔者认为.从被告人知悉权、辩护权、提高诉讼效率、国际惯例等角度出发,被告人有权阅览律师复制的全部案卷材料。理由如下:

关 键 词: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 阅卷权 泄露国家秘密罪 辩护律师 案卷材料 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4.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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