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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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佳伟 

机构地区:[1]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9年第4期43-43,共1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公诉转自诉制度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设立的一项新制度。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该起诉的不起诉、不该撤案的撤案等腐败现象,老百姓往往告状无门,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规约我国的刑事追诉机制。

关 键 词:公诉转自诉制度 刑事诉讼法 刑事司法实践 腐败现象 合法权利 合法权益 追诉机制 不起诉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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