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科举责任追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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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建新[1] 

机构地区:[1]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

出  处:《文史哲》2009年第5期94-103,共10页Literature,History,and Philosoph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研究"(05BZS008)

摘  要:宋代科举责任追究涉及科举的许多科类及其过程,形成一定的体系和机制:在正式考试前,考试官要做好考题拟定、物品购置、考场安排、周边安全等工作,接受监司、御史等的监督;在科举判卷录取中,特别是地方的发解判卷定第时,不能高下其等,更不能徇私舞弊;在发解中,举送官、监试官等必须核准举解的人数、名额、考第,以及被解者的学识、品德、负犯、籍贯以及解额等,并由相关官吏担保这些内容的真实有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徇情谋利,贪赃枉法,更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关 键 词:宋代 科举 责任追究 

分 类 号:K244[历史地理—历史学] D691.3[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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