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授予村民自治组织环境管理权的必要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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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丽华[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510320

出  处:《求索》2009年第8期76-78,共3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05BJL041);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课题(08Y07)

摘  要: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而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污染防治上的,不适用于农村。农村污染特征和风土人情不同于城市且地区之间差异巨大,需要村民自治组织有针对性地对本区域进行环境管理,村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土地所有权决定了村民自治组织有权管理农村环境,而且它也能有效率地管理好农村环境,授予它环境管理权与法治理念相适应。

关 键 词:环境法 村民自治组织 环境管理权 

分 类 号: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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