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效力探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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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玉杰[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9年第10期35-38,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B102

摘  要: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究竟如何?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是什么,第三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本文拟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关 键 词:动产抵押权 抵押权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 善意第三人 立法模式 合同生效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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