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铁”先需“自身硬”—学习《处分规定》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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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凡 

机构地区:[1]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

出  处:《贵州统计》2009年第5期29-30,共2页

摘  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二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关 键 词:处分 违法违纪行为 统计工作 学习 自身 政府统计机构 领导人员 工作人员 

分 类 号:F222.7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G473.6[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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