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加仲裁庭审未能上班被扣减工资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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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震[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09年第10期50-51,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刘某于1989年10月进入某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于1990年1月12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5月5日,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刘某出具了《出庭通知书》一份,告知刘某2008年6月4日上午9时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刘某于6月5日填写请假单,原因为“仲裁委开庭”,请假类别为“公假”。公司认为刘某的情况不符合“公假”条件。因此,按照“事假”标准扣减了刘某的奖金、浮动工资和缺勤共计591.15元。

关 键 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浮动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班 庭审 彩色显象管 案情简介 公司 

分 类 号:F249.26[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D922.5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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