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不起诉后重新起诉的程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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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琴[1] 刘娟[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5期68-68,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证据不足不起诉在终结程序上具有相对性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在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但未对具体操作流程予以规定。本文拟从重新启动权、不起诉决定撤销权的行使和时效规定等方面进行程序建构。

关 键 词:不起诉 重新启动权 时效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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