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国防合同的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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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文琼[1] 付殿洪[1] 周丹[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3期343-343,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国防合同作为现代国家国防管理上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其中含有由政府体现出来的人民的普遍意志,因而具有公法性即行政性,但同时采取了形式上平等的私法形式,因而又具有私法性即平等契约性,故而国防合同具有双重性质。本文从行政合同与国防合同的概念,国防合同的公法性、私法性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论述。

关 键 词:国防合同 行政合同 双重性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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