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哲学的变化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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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用权[1,2]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哲学系 [2]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8期3-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马克思对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一个从理性主义的认识到唯物主义的认识的变化过程,这种认识的确立是伴随着唯物史观的确立而一并形成的。其中对现实社会的深切关注以及对社会生活的研究是形成这种转变的主要原因,法的合理性不是来源于理性,而是由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利益所决定的。

关 键 词:法的本质 法律观 理性 现实的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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