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检察机关证据的可采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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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涂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7期170-170,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我国,依照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是侦查职务犯罪的唯一主体。纪检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有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应移交检察机关。案件移送后,应对纪检监察部门收集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区分处理。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言词证据只能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一种线索,并不能作为在刑事证据使用;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实物证据,由于具有不可重复性,可以根据诉讼的特点进行审查、转换作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关 键 词:可采性 纪检监察证据 转换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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