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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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久华[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7期339-34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教唆对其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这种情形下的教唆者是教唆犯:二是教唆对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这种情形下,被教唆者只是充当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教唆者正是利用这种工具实施了充足构成要件的行为,可将其定性为间接正犯。据此应当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作限制解释,仅适用于第一种情形;对于第二种情形于法无据的现状,应由司法解释来解决。同时我们也希望间接正犯理论能纳入立法者的视野,使未来的刑法典更加完善。

关 键 词:教唆犯 间接正犯 刑事责任 刑法解释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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