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限制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立法例考察——以就业歧视为视角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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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彬[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9年第10期37-50,共14页Law Science

基  金:上海哲学社会科学2007规划课题一般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关系法律保障研究";王彬主持的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刑释解教人员平等就业权法律保障"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立法对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限制是及其严格的,而且限制的职业类型广泛,从而造成这部分公民就业困难。从就业歧视的角度来看,这种就业资格的限制是根据前科这一事实实施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因而构成了对有前科公民的就业歧视。为保障有前科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应根据不同的前科类型逐步修改或废除现行限制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法律法规。

关 键 词:就业资格限制 歧视 前科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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