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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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上海教育》2009年第20期38-40,共3页Shanghai Education

摘  要: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本章即是对总则第六条义务教育基本保障内容的具体规定。

关 键 词: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 解读 保障内容 公益性事业 县人民政府 设施设备 

分 类 号:G522.3[文化科学—教育学] D922.4[文化科学—教育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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